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业绩、成果等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取得。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评审提交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须按照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经济类及相关成果奖。成果奖的获奖者限等级内额定人员(国家级限前7位,省级一等奖限前5位、二级奖限前3位),须附获奖证书。项目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二)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读物等不在此列。著作限独著。
(三)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研究性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手册、论文集、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论文限第1作者。
(四)本条件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企业主要经济考核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和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五)本条件所称“主要骨干”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有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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