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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备考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一)税前扣除基本原则 |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提示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提示2】广宣费超过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不可)。 | 1.工资、薪金: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 3.利息; 4.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 5.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 6.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0.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12.人身意外保险费(因公出差); 13.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 |
(三)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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