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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商业银行的运营与管理
知识点:商业银行的运营与管理
(一)商业银行的内涵
1、商业银行的定义:
又称存款货币银行,以经营工商业存款和放款为主要业务,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是金融体系最核心的部分、机构数量多、业务渗透面广、资产总额比重大。
2、商业银行的性质:
是最典型的银行、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形式为工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办理结算业务的金融企业。
①与一般工商企业比较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承担资金融通的职能。
②与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比较
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而央行与政策性银行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
③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比较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很窄,经营不完全的信用业务,或不以银行信用方式融通资金;而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范围广泛、业务种类齐全,是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与组织形式
1、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按机构设置分类:
①单一银行制:单独银行机构不设分支机构(美国州立银行);
②总分银行制:总行之下设多层次的分支机构(世界各国采用)。
(2)按业务经营范围分类:各国以法律形式规定
①专业化银行制:传统银行业务(存款、短期工商贷款),其余的长期信用业务、证券投资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等由专门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来经营;
②综合化银行制: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种类不作限制,这种银行制度又称“全能银行制”。
(三)商业银行的的主要业务
1.负债业务: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业务。商业银行全部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和吸收的外来资金。
外来资金的渠道:吸收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国际货币市场借款等。
(1)吸收存款(主要):吸收存款的分类: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存款业务创新等;
(2)借款业务:再贴现或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国际货币市场借款,结算过程中的短期资金占用等。
2.资产业务:商业银行将聚集的货币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获得收益的主要业务活动。
(1)票据贴现:
方式:银行买进未到期的票据,收取一定的利息,称为贴现利息;
实质:银行通过贴现间接贷款给票据持有人。
(2)贷款业务:
按归还期限划分:短期、中期(1-5年)、长期;
按贷款条件划分:
信用贷款:以借款人信誉发放贷款;
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按用途划分:
资本贷款:以添置固定资产或设备更新改造为目的的贷款,属于投资性质的贷款;
商业贷款:以原材料的购进和商品交易为目的的贷款,属于生产或经营周转性质的贷款;
消费贷款:向以消费为目的的个人发放贷款。
(3)投资业务:
银行持有有价证券;
投资范围有限制性规定。
3.中间业务(无风险业务):不用自己的资金而为客户办理货币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获取手续费。
(1)结算业务:包含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
转账结算:非现金结算业务、商业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完成货币收付,并向委托人收取结算手续费的业务。
(2)信托业务:商业银行的信托部门接受客户委托,代替委托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或处理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租赁业务:包括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
(4)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代为办理一些双方议定的经济事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如商业银行受财政部门委托代理发行和兑付国债。
(5)咨询业务:经济预测、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等。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1.原则
(1)盈利性原则:尽可能获得高收益。
(2)流动性原则:
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或容易变现的资产;
取得现款的能力。
(3)安全性原则:按期收回本息。
2.原则间关系:
(1)资产的盈利性与流动性:负相关;
(2)资产的盈利性与安全性:负相关。
(五)存款保险制度
1、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导致无法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
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但总体来说主要有三种:
一是由政府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
二是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等;
三是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荷兰等。
(1)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
根据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
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
(2)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
参照国际惯例,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也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
2、偿付限额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间一家投保机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3、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及运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人并不需要交保费。
(1)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①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②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④其他合法收入。
(2)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①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②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③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4、偿付情形
当存款类金融机构被接管、撤销或者破产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具体情形包括:①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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