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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促进就业
促进就业
一、促进就业的法律规定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
二、用人单位在促进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
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数量和用工形式及工资报酬待遇等。
2.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是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对特殊就业群体的促进就业措施
(一)高校毕业生
1.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2.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渠道;
3.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4.给予税收优惠、规模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落户和经营场地等方面的扶持;
5.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农村劳动力
1.清理取消限制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环境;
2.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3.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4.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等。
(三)残疾人
1.国家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2.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和个体开业。我国实行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和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制度。
3.对吸纳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4.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四)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禁止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有以下几类:
1.食品生产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
3.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5.美容、整容等工作
6.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7.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五)退役军人
按照《兵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退役军人实行就业安置等特殊保障措施。其中对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退出现役后应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四、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招用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五、就业准入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因此,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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