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经济师考试与11月份开始,考生要把握好最后的两个月复习时间,巩固知识点,拓宽知识面。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2016考点:行政复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2016考点: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
人力资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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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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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有: |
社会保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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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有: |
不属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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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基本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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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
(二)行政诉讼
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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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人合法 |
起诉期限 |
(1)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效力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诉讼结果是行政判决,其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判决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其对该争议当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约束力 |